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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山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纪律

来源:盐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 发布时间:2021-10-24 13:27:58 阅读量:818

机关工作纪律

 

(一)日常工作纪律

1.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树立“严细深实快”的工作作风,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,积极完成上级下达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,工作中反对拖拉疲沓和敷衍塞责。

2.严格遵守工作秩序,工作时间要保持机关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,不得串岗聊天,不得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。

3.对来本委联系工作或反映情况的人员,要热情接待。属职责范围能及时办理的事,要及时办理;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,积极办理;不属职责范围的,要及时转有关部门;坚决克服门难进、脸难看、话难听、事难办现象。接听电话要传呼及时,文明用语;不得用办公电话聊天交友等。

4.注意树立和保持纪检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。要仪表整洁,待人接物、言行举止大方得体,工作和对外交往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,自觉净化社交圈、生活圈、休闲圈,严禁参与各类非正常宴请,严禁酗酒行为。坚持原则,严格执纪,努力做到公平公正,清正廉洁。

5.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团结,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“一盘棋”思想,工作中注意加强联系沟通,要互尊互敬,互相支持,密切配合,反对互相推诿扯皮;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,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反对各行其是。

6.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认真执行中央《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,带头执行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,自觉坚持节约简约,率先弘扬文明新风。

 

(二)考勤、请销假管理规定

1.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,上午作息时间为:8:30—12:00,下午作息时间为:1:30—5:30(6月1日至8月31日:2:30—5:30)。要做到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串岗、不脱岗、不旷工。

2. 一般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外出开会、或下乡督导检查工作的,应事先向室主任报告;室主任或室全体人员同时外出的,应事先向分管常委(委员)报告由并向办公室备案;纪委、监委班子成员及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书记、书记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向办公室备案。

3.机关工作人员因事、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,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并向办公室备案。

①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1天以内(含1天),经室主任、主管常委(委员)批准;请假1天以上,3天以内(含3天)经室主任、主管常委(委员)、副书记批准,请假3天以上的经室主任、主管常委(委员)、副书记、书记批准;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(含1天),经主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批准,室主任请假超过1天,经主管常委(委员)直至分管副书记、书记批准;常委(委员)请假需经分管副书记、书记批准,副书记请假需经书记批准。

②因病请假,须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,请假3天以上的,经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常委(委员)、副书记审批;病假超过5天的,需按管理权限经室主任、主管常委(委员)、副书记批准后报书记审批。

③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休年休假、探亲假、产假、婚假等假期的,经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。

④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批准后的请假单交办公室管理。

⑤假期期满后,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,需要延长的应办理续假手续。

⑥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休假的,及假期期满后未及时上班的,按旷工处理。

4.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,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“一岗双责”制度。各分管副书记、常委(委员)和室主任要切实扛起领导管理责任,一定要“种好自己的责任田”,“看好自己的门,管好自己的人”,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将分管领域的人员管理约束到位,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。凡未尽领导管理之责失职失察的,一旦出现问题,承担相应纪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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